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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20批次不合格样品 半数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点击数:12542021-01-08 12:37:04 来源: 中国食品添加剂

新闻摘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饮料、速冻食品、冷冻饮品、肉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等17大类218批次食品抽检情况,其中,检出20批次不合格样品。

半数不合格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0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分别为: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超市销售的、标称包头市鼎川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易来粉条;内蒙古王府井首航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昆都仑区恒鑫食品加工店生产的恒鑫粉条(宽);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超市销售的、标称青山区瑞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李老家土豆粉(细);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超市销售的、标称青山区瑞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李老家土豆粉(中);巴彦淖尔市临河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巴彦淖尔市思密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三羊开泰店销售的、标称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土豆淀粉粉条、土豆淀粉粉条(线)、土豆淀粉粉条(扁);内蒙古三禾润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锦后旗好又多粉条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粉(300克/袋);杭锦后旗清风青华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内蒙古杭锦后旗王记土豆粉厂生产的土豆粉,均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含铝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在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增加产品筋度和韧性,使产品不粘连不断条。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增补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2015 年第 1 号文中规定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限量为≤200mg/kg(干样品,以Al计)。

3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其中,2批次样品检出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通辽润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活鲤鱼(淡水鱼);通辽市维多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门利活鱼批发行批发的三鳞鱼(淡水鱼)。

地西泮又名安定,是镇静类药物,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作用。《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另1批次为:通辽市维多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门利活鱼批发行批发的武昌鱼(淡水鱼)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是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中的一种,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广泛应用于畜牧、水产等养殖业中。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因此在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淡水鱼类中恩诺沙星限量为100μg/kg。

4批次餐饮具检出有机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餐饮具检出有机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米饭碗、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果高脚盘、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粉青莲盘、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基围虾盘,均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但是如果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餐(饮)具上的残留,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作为一种非食用的合成化学物质,应控制人体的摄入。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

1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创超市销售的、标称于洪水产市场批发的冰籽虾(淡水虾)检出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酒精度与产品标签标示值不符,分别为:扎赉特旗家得乐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樽枸杞酒(33%vol)和三鞭酒(33%vol)。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涉及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21年3月28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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