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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报2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点击数:13552021-01-06 19:36:42 来源: 中国食品添加剂

新闻摘要:2021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1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7类食品1211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2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农兽药残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昌吉市王冬家乐调味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生产的白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呼图壁县百味佳海鲜调料店销售的、标称新疆柯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香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玛纳斯县好宜多超市销售的、标称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裕民天鼎红花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天鼎红花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图什市李侠调料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阿克苏市天府酿造厂生产的天府白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疏勒县麦麦提敏亚森阿尔曼商店销售的、标称阿克苏市天府酿造厂生产的白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霍城县家乡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伊犁祥云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霍城县福溢食品超市销售的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霍城县佳泽批零商店销售的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总酸是食醋的品质指标,反映其特色的重要特征性指标之一。对酿造食醋来说,酸度越高说明发酵程度越高,食醋的酸味也就越浓,质量也就越好。根据《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规定,固态发酵食醋中总酸最小限量值为3.50g/100mL。总酸含量未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包装不严,偷工减料或制假等。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中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冷榨红花籽油》(Q/XTD0001S-2019)中规定,宏天鼎红花籽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7.5mmol/k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油脂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7批次食品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7批次食品检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店销售的、标称昌吉市郑记金麦尔食品厂生产的牛肉松面包(烘烤类糕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图什市接班人干果销售部销售的、沙雅县雅升将蜂蜜产供销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桑葚罐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库尔勒冬冬副食品店销售的、博湖县红多多蕃茄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酱罐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乌鲁木齐市和悦十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图什市佳有百货商行销售的干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图什市邵云飞副食店销售的、喀什市启顺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喀什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伊犁爱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鑫龙粉条加工厂生产的火锅芋头宽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 g/kg。干黄花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者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熏蒸,也有可能是为增加原料的保质期,防止霉变生虫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或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在传统粉丝粉条加工过程中,添加硫酸铝钾(明矾)可以提高粉丝的韧性,减少断条损失。硫酸铝钾的添加会造成粉丝粉条中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大于200mg/kg。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糕点中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洪波肉店销售的猪后腿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小杜水产店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源县家乡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肉,氧氟沙星和甲氧苄啶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
(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猪肉和鸡肉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猪里脊肉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食用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新疆七一酱园综合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新疆丝路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瓦斯,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店销售的、标称昌吉市郑记金麦尔食品厂生产的牛肉松面包(烘烤类糕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菌落总数,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问题,为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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