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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出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和食品添加剂问题

点击数:8812021-02-24 12:49:24 来源: 中国食品添加剂

新闻摘要:2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9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73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等5大类产品,检出不合格样品6批次。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农贸市场(施荣美)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农贸市场(华金才)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蒙自熊鹏活禽经营部销售的乌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耿马天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肉,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甲氧苄啶为一种广谱抗菌药,常与磺胺类药物一起使用,因此也被称为“磺胺增效剂”。长期食用甲氧苄啶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皮疹、头痛等症状,还可能造成肝肾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家禽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乌鸡中甲氧苄啶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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