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法》中的“瑕疵”与“赔偿”问题
点击数:11302021-06-16 20:49:18 来源: 中国食品添加剂
新闻摘要:现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常常反映该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或“瑕疵”而要求“赔偿”。那么究竟哪些“瑕疵”可以要求“赔偿”,哪些“瑕疵”可以“不赔偿”呢?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瑕疵”是否进行赔偿,判定要求是看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法律的这两个条款规定的“瑕疵”是指的的标签、说明书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涉及其他内容。标签、说明书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外,还有标准、部门规章及文件的规定,如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问答、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问答、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虽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制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但其规定的内容不可以认定违反了标准的规定。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使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规定的是预包装食品,GB7718、GB28050、GB13432也是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这里指的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为预先定量包装,产品指的是食品,不是其他产品,对于不是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如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包括大豆、生猪肉、带鱼、白菜等,也就谈不上“瑕疵”和“赔偿”。什么属于食品,国家实行食品目录制,2020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共分为32大类,就是说列入该目录内的产品属于食品。
茶叶、水果干制品等既有食品特征也有农产品初加工特征如何判定?如茶叶有的办理了生产许可,有的没有办理生产许可。举例GB/T14456.4绿茶 第4部分:珠茶,其定义为:以圆炒青绿茶为原料,经筛分、风选、整形、拣剔、拼配等精制工序制成的、符合一定规格的成品茶。圆炒青绿茶为毛茶,毛茶经过精加工(筛分、风选、整形、拣剔、拼配)才能成为成品茶,毛茶为农产品初加工品,而成品茶为食品。同样水果干制品工艺为:选料→清洗→整理→护色(或不护色)→干燥(脱水)→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的成品,如果没有经过选料或清洗或整理,只是有干燥工艺,为农产品初加工品,如免洗红枣GB/T26150,其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栆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定义中的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栆为原料,其中的干枣是原料,为农产品初加工品。由于在包装上看不到工艺,所以可理解为有证的为食品,无证的为农产品初加工品。
是否所有消费者购买有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时,都要进行“赔偿”呢?
投诉与举报的判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如果消费者把自己称为“职业打假人”,那么其行为就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为目的,不进行“赔偿”,此行为应为“举报”,应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奖励,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四级: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一般情况下此类消费者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所以应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于投诉不受理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进行了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很难进行判定,其是否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为目的,是否要求多少次“赔偿”后,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为目的,没有办法或文件规定,目前也没有一个系统能够统计该类人员信息,因为其用人名多为匿名,电话号码也经常变化。如果消费者自称为“职业打假人”,可不予“赔偿”。
哪些存在问题的食品应给予“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指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是推荐性标准中“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以外的内容。如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31121规定,加糖的果蔬汁(浆)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里指的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就是说除外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投诉的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多为标签标识,后面介绍的为食品标签标识方面的内容。哪些有问题标签标识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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