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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2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点击数:11572021-01-11 19:49:45 来源: 中国食品添加剂
新闻摘要:2021年1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2期(总第27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检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6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物等问题。
1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济南市济南槐荫峰英果蔬商行销售的普通白菜(小油菜),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氟虫腈和啶虫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宋永星销售的小白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傅祖顺销售的来自樊祥河(供应商)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刘永军销售的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即墨市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刘居刚销售的来自李光升(供应商)的油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滨州市邹平刘兆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市微山县微山新农商市场有限公司孙文敏销售的菠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市微山县微山新农商市场有限公司陈民松销售的小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市沂水县众和肉摊销售的生猪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州市临邑县临邑中合市场66号朱长君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德州市临邑县临邑中合市场A25号李昌军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淄博市高青县新四和菜馆销售的来自小孟蔬菜批发零售(供货商名称)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淄博市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周村店销售的来自济南市莱芜区迎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供货商)的油麦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毒死蜱又名氯吡硫磷,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普通白菜、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1mg/kg,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蔬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氟虫腈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普通白菜中氟虫腈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啶虫脒,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传导作用的新型吡啶类杀虫剂,主要用于防治半翅目(特别是蚜虫)、缨翅目和鳞翅目害虫。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啶虫脒在普通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mg/kg。普通白菜中啶虫脒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克百威在叶菜类蔬菜和鳞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02mg/kg。蔬菜中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阿维菌素是一种抗生素类杀虫、杀螨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残留等特点。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阿维菌素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阿维菌素在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油菜中阿维菌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猪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猪肉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临沂市平邑县临涧供销社巩家村联合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齐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烤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市历下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花园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厦门市闽之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肉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烟台市味之缘(烟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苹果脆,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水果、蔬菜脆片》(QB 2076-1995)中规定最大限量值不得超过1000个/g。肉制品、水果制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济南市济南高新开发区福润多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子,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市汶上县九江超市第二分店销售的标称为内蒙古开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滨州市惠民县辛店乡云梅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惠民县乐厨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年陈醋(美味玉米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是指油脂中不饱和脂肪酸被氧化形成过氧化物,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损害,但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产品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总酸是食醋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总酸含量是根据其酿造时间变化的,酿造时间越长酸度就越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3.5g/100mL。食醋中总酸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达到要求发酵的时间或是产品配方缺陷的问题;还有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故意掺假。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老地方仓储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枣庄市乔升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干,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胶州市洋河商场销售的标称为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酱,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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